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 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英文名称:The Mining Equipment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Renovation缩写:CAMER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由矿用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为矿用机电装备维修业的振兴,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做好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成立分会基层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把党中央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指导分会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依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业务范围内并按照授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矿用设备应用与维修等领域有关信息,跟踪了解相关领域的国内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二)在矿用设备应用与维修领域,组织企业间的信息与技术交流;
(三)在矿用设备应用与维修领域组织资质评定和企业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开展推优与品牌建设工作,促进相关领域整体社会技术水平提高;
(四)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和产品鉴定,组织研讨会、技术论坛、产品与技术推介,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参与和协办国际国内展览、展会等业务,承办政府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制定、修订与矿用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六)收集和反馈矿用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受政府委托参加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监督,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矿用设备行业的企业与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
(三)由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经理事会提名、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实行轮值制,一年一轮值。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如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不实行理事长轮值制时,分会理事长轮值制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其它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下设综合处、技术质量服务处、评审处、培训处、质量诚信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处。
第二十八条 换届时执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换届、选举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团体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后批准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0年8月23日中机维协矿用设备分会第一届第四次理事长、理事会议修订,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从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